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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 ( 110年03月17日)
第 95 條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之個別導線應為可撓性絞線,其截面積應為一‧○平方公厘以上。但廠製用電器具之附插頭可撓軟線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