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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 ( 110年03月17日)
第 96 條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適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懸吊式用電器具。
二、照明燈具之配線。
三、活動組件、可攜式燈具或用電器具等之引接線。
四、升降機之電纜配線。
五、吊車及起重機之配線。
六、固定式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

附插頭可撓軟線應由插座出線口引接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