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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 ( 110年03月17日)
第 99-1 條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穿過蓋板、出線盒或類似封閉箱體之孔口時,應使用護套防護。

設置場所之維護及監管條件僅由合格人員裝設者,可撓軟線與可撓電纜得裝設於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地面上管槽內,以防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受到外力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