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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七 節 潮濕場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34 條
(刪除)

第 335 條
在潮濕場所設施線路時,不得按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法施工。

第 336 條
按磁珠裝置法設於線路時,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間,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應照表三三六之規定辦理。

第 337 條
潮濕場所,得按金屬管,非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施工。

第 338 條
在浴室及其他潮濕處所以不裝用吊線盒為宜。

第 339 條
裝用吊線盒時,應使用防水導線,且不得有分歧或接續。吊線盒以下應使用防水之無開關燈頭。

第 340 條
浴室內若裝設插座時,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其位置應遠離浴盆,使人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插座。

第 341 條
浴室內裝用之燈具應能防水及防銹,且控制開關之位置應遠離浴盆,使人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開關。

第 342 條
在潮濕場所使用之電動機以及其他電機器具應有防濕、或防水型者。

第 343 條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裝置漏電斷路器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