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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106 條
架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鐵軌架設者,其任何方向之間隔不得小於圖一○六所示值。V 與 H 值定義如下:
一、V =由鐵軌上方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計算之垂直間隔,依本章第三節規定之指定值減去軌道車輛之高度。
二、H =由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最近鐵軌之水平間隔,等於軌道上方應具之垂直間隔減去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由下列計算選出其中較小數值者:
(一)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與第九十條規定。
(二)依第九十一條規定,此間隔係鐵路使用標準鐵路車輛作為與其他鐵路互換使用之共用載具來計算。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佈設係沿礦區、伐木區,及類似之鐵道,其僅供比標準貨車為小之車輛使用,H值得減去標準鐵路車輛寬度,即三.三公尺或十.八英尺與較窄車輛寬度相差值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