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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107 條
安裝於支持物上之設備間隔規定如下:
一、未防護之設備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電纜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不易受弛度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等之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
二、設備外殼之間隔:
(一)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符合前款規定者,其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得置於建築物、橋梁或其他構造物上或其鄰近處。
(二)未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應依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安裝。

設備外殼之裝設位置,應為不易被非合格人員作為接近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