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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七 節 爬登空間 ( 106年10月24日)
第 126 條
支持物之一側或其四周之一象限內作為爬登空間者,該空間內之支持物部分,不視為爬登空間之阻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