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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九 節 同一支持物上通訊與供電設施之垂直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142 條
若由支持物表面引入路燈或交通號誌之供電線路位於通訊電纜上方時,供電線路彎曲部分最低點處距離通訊電纜或其固定螺栓,至少應為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前述供電線路之彎曲部分以適當之非金屬材質膠帶包紮長度至少五十毫米或二英寸者,其間隔得縮減至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