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8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導線接近地面上之防護方式規定如下:
一、距地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內,或公眾可輕易觸及之其他區域內,垂直導線及電纜應予防護。但多重接地線路或設備之接地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裝甲電纜或僅用於支持物防雷保護之導線,不在此限。
二、防護得採用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U型防護蓋板無法緊貼支持物表面時,應使用背板。
三、不予防護者,導線或電纜應緊密附掛於支持物表面或裝設於伸出型之托架上,並儘量裝設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最小之位置。
四、設備防雷保護用之接地導線採用完全封閉之防護,應使用非金屬材質,或將防護管兩端與接地導線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