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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24日)
第 155 條
本章所規定之建設等級,以條文規定之機械強度為基準。

供電導線、通訊導線及支持物之建設等級按其強度分特級、一級及二級三種。其順序依次為特級、一級及二級,而以特級為最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