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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 第 四 節 線路支持物之建設等級 ( 106年10月24日)
第 163 條
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承載導線所要求之最高建設等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僅支撐通訊導體(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橫擔上之通訊線路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戶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為特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