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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架空線路荷重 第 三 節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 106年10月24日)
第 170 條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承受之垂直荷重應為其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荷重,包括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一款所得之導線、架空地線及電纜垂直荷重,及支線張力所產生之垂直分力荷重,並考慮前後支持物高低差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

導線、架空地線、電纜及吊線應考慮套冰荷重;支持物不考慮套冰之影響。

依前條第一款計算導線、架空地線垂直荷重所使用之跨距為該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