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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 第 二 節 特級線路與一級線路之建設等級 ( 106年10月24日)
第 180 條
除前條規定外,有關橫擔及其斜撐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一般規定:
(二)特級線路之每條導線張力限制最大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雙抱木質橫擔經適當之組合即可達成前條第二款規定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
(三)裝置位置:於線路交叉處,電桿之橫擔及其斜撐支持點應位於線路交叉處之另一側。但使用特製斜撐或雙橫擔者,不在此限。
二、橫擔斜撐:必要時,橫擔應以斜撐支持,以支撐包括承受線路及上面作業人員之預期荷重。當橫擔斜撐僅用於承受不平衡垂直荷重時,其強度僅需符合該荷重要求。
三、用於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雙抱木質橫擔、托架或相同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一)若雙抱木質橫擔為插梢式結構,於每個交叉結構、合用或衝突線路區間之兩端、終端或與直線成二十度以上之轉角處,每個橫擔應具有前條第二款規定機械強度,或具有前述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二)若下方無橫擔而使用托架以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上之導線者,應使用與前目相同機械強度之雙托架或支撐組件。
(三)若通訊電纜或導線穿過供電導線下方,且裝置於同一支持物上,或在交叉跨距及每一鄰近跨距上之供電導線為連續無接頭且相同張力時,除跨越鐵路平交道與高速公路者,並經雙方管理單位達成協議外,不適用前二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