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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 第 四 節 支線及斜撐 ( 106年10月24日)
第 196 條
當施加於支持物之荷重大於支持物單獨所能承受之強度時,應使用支線、斜撐或其他適當裝置加以補強。

此種補強方式亦可用於需限制相鄰跨距弛度之不當增大,或對於轉角、線路終端、兩邊跨距差異太大及建設等級改變等有充分不平衡荷重存在之處,提供足夠之機械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