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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 第 四 節 支線及斜撐 ( 106年10月24日)
第 198 條
支線或斜撐儘量裝設於接近導線荷重中心點之支持物上。但超過八‧七千伏線路支線或斜撐之裝設位置得予適當調整,以減少非金屬橫擔及支持物絕緣能力之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