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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三 章 直埋電纜 第 三 節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 ( 106年10月24日)
第 265 條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
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
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二六五規定:
(一)在霜凍狀況下會損壞電纜或導線管之地區,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深之埋設深度。
(二)所提供之輔助機械保護措施,若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遭受預期之地表面使用狀況,所導致之損害者,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淺之埋設深度。
(三)若直埋電纜或導線管埋設在非最後完成路面之下,在埋設當時及回填後,其最小埋設深度應符合附表二六五所示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