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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三 章 直埋電纜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 106年10月24日)
第 269 條
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