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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三 章 直埋電纜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 106年10月24日)
第 271 條
若直埋供電電纜系統需平行直埋於另一地下構造物上方,或另一地下構造物平行直接裝設於電纜上方,經管理單位協議埋設方法後,方可執行。埋設時應保持適當之垂直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