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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三 章 直埋電纜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 106年10月24日)
第 272 條
直埋電纜與蒸汽管線或冷卻管線等地下構造物間,應有足夠之隔距,以避免電纜遭受熱損害。若實務上無法提供適當隔距時,應於兩設施間,設置適當之隔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