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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三 章 直埋電纜 第 五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 106年10月24日)
第 274 條
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者,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與其他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