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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三 章 直埋電纜 第 五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 106年10月24日)
第 277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一、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二、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三、符合前條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