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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四 章 纜線出地裝置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24日)
第 278 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予以機械保護,其保護範圍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