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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接地 第 四 節 接地電極 ( 106年10月24日)
第 29 條
直埋之鋼桿若符合下列規定,得作為接地電極:
一、鋼桿周圍之回填物為原有之泥土、混凝土、其他導電性材質。
二、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其埋設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且無非導電性覆蓋物。
三、鋼桿之直徑不小於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
四、鋼桿之金屬厚度不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

其他長度或組態之金屬桿,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接地電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