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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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七 章 接戶線裝置 第 一 節 架空接戶線
( 106年10月24日)
第 316 條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