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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七 章 接戶線裝置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326 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地面及道路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低壓接戶線之接戶支持物離地高度應為二.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