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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七 章 接戶線裝置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328 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可輕易進入處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但接戶線之絕緣足以防止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