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八 章 變電所裝置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24日)
第 334 條
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