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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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八 章 變電所裝置 第 四 節 海上變電所
( 106年10月24日)
第 343 條
海上變電所(站)頂甲板得設置直升機平台及氣象輔助設施等。
控制室、辦公室及人員休息室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
海上變電所(站)應設置照明系統、緊急逃生路徑設施及人員維生與衛生環境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