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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五 節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 106年10月24日)
第 62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吊線,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雷擊危險下者,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最大接地間隔共同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