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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七 節 支持物 ( 106年10月24日)
第 66 條
導體(線)架設於非僅供或非主要供該線路用之支持物上,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採取額外之預防措施,以避免損壞支持物或傷害其使用者。導體(線)應避免以樹木或屋頂為支撐。但接戶導線於必要時得以屋頂為其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