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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九 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 106年10月24日)
第 72 條
不同之二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為供電線路者,應予隔開,以避免線路相互衝突。若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儘量隔開衝突線路,並依第五章規定之建設等級予以裝設,或將二線路合併在同一支持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