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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九 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 106年10月24日)
第 73 條
公路、道路、街道與巷道沿線之線路,得考慮合用支持物。合用支持物與分隔線路之選擇,應合併考量所有涉及之因素,包括線路特性、導體(線)總數與重量、樹木狀況、分路及架空接戶線之數目與位置、結構物衝突、可用路權等。合用經協商同意後,應依第五章規定之適當建設等級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