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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85 條
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不得小於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但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若情況不允許者,其間隔得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
二、經當地消防機關及電桿所有權人雙方同意者,其間隔得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