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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87 條
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距最近軌道上方六.七公尺或二十二英尺以下範圍,支持物所有部位、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與軌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
二、前款規定之間隔,若經鐵路機關同意後得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