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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四 節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94 條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交叉或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值。但交叉處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已有電氣性相互連接者,其垂直間隔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