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98 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係於無風位移時在前條第一款規定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所產生之垂直及水平間隔,且以最接近之情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