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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八 節 植物修剪 ( 106年10月24日)
第 69 條
植物有妨礙供電線路安全之虞,或依據經驗顯示有必要時,應通知該植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後,予以砍伐或修剪。必要時,得以合適材料或裝置將導體(線)與樹木隔開,以避免導體(線)因磨擦及經由樹木接地造成損害。

第 70 條
在線路交叉處、鐵路平交道及有進出管制之道路交叉口,每一側之交叉跨距與鄰接跨距,儘量避免有伸出或枯萎之樹木或枝葉掉落於線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