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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用詞定義 ( 106年10月24日)
第 7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電線路:指用於傳送電能之導線及其所需之支撐或收納構造物。超過四百伏特之訊號線在本規則中視為供電線路,四百伏特以下之訊號線係依電力傳送功能架設與操作者,視為供電線路。
二、通訊線路:指導線與其支撐或收納構造物,用於傳送調度或控制訊號或通訊服務上,其操作電壓對地四百伏特以下或電路任何二點間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且其傳送之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在九十伏特以下交流電或一百五十伏特以下直流電下操作時,系統所傳送之功率則不設限。在特定情況下,通訊電纜內之電路僅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該電路可超過前述限制值。
三、接戶點:指電業供電設施與用戶配線間之連接點。
四、設備:指作為供電或通訊系統之一部分,或與該類系統連接之配件、裝置、用電器具、燈具、機具及類似物件之通用名詞。
五、供電設備:指產生、變更、調整、控制或安全防護之電能供應設備。
六、供電站:指任何建築物、房間或獨立空間內部裝設有供電設備,且依規定僅合格人員可進入者,包括發電廠(場)、變電所(站)及其相關之發電機、蓄電池、變壓器及開關設備等房間或封閉體。但不包括亭置式設備之設施及人孔與配電室內之設備。
(一)發電廠(場):指設有適當設備可將某種形式之能源,即化學能、核能、太陽能、機械能、水力或風力發電等轉換產生電能之廠區,包括所有附屬設備與運轉所需要之其他相關設備,不包括專供通訊系統使用之發電設備。
(二)變電所(站):指變壓器、開關設備及匯流排等設備封閉式組合之場所,用以在合格人員控制下,開閉電能或改變其經過電能之特性。
七、安培容量:指導體(線)在指定熱條件下,以安培表示之承載電流容量。
八、電壓:指任何二導線間或導線與大地間電位差之有效值或均方根值。電壓除另有規定外,係以標稱值表示。系統或電路之標稱電壓,係針對系統或電路所指定之電壓等級數值,系統之運轉電壓可能變動高於或低於此數值,依其應用之情形及電壓之分類如下:
(一)未被有效接地之電路電壓:指電路任何二導線間可獲致之最高標稱電壓。
(二)定電流電路之電壓:指電路正常滿載下最高電壓。
(三)被有效接地電路之電壓:除另有指明者外,指電路中任何導線與大地間所得到之最高標稱電壓。
(四)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
(五)導體之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
(六)電壓之分類: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為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其分類如下:
九、電路:指供電流流通之導線或導線系統。
十、回路:指電源端至受電端為一組三相、二相或單相之電路稱為一回路。
十一、電流承載組件:指用於電路中連接至電壓源之導電組件。
十二、導體(線):指通常以電線、電纜或匯流排之形式呈現,適用於承載電流之材料。依其用途有以下之線材:
十三、中性導體(線):指除相導體(線)外之系統導體(線),提供電流返回到電源之路徑。非所有之系統均有中性導體(線),例如非被接地之三角接法(△)系統僅包括三個帶電相導體(線)。
十四、遮蔽線:指一條或多條未必被接地之電線,平行架設於相導體上方,以保護電力系統避免遭雷擊。
十五、接戶線:指連接供電線路或通訊線路與用戶建築物或構造物接戶點間之導線。
十六、電纜:指具有絕緣層之導線,或有被覆而不論有無絕緣層之單芯電纜,或彼此相互絕緣之多芯電纜。
十七、被覆:指用於電纜上之導電性保護被覆物。
十八、絕緣:指以包括空氣間隔之介電質做隔離,使與其他導電面間之電流路徑具高電阻。
十九、外皮:指電纜之芯線、絕緣層或被覆外之保護包覆物。
二十、終端:指提供電纜導線出口之絕緣裝置。
三十、開關:指一種開啟與閉合或改變電路連接之裝置,除另有規定外,指以手動操作之開關。
四十、跨距吊線:指一種輔助懸吊線,用以支撐一個以上滑接導體(線)或照明燈具,輔助其連接至供電系統。
五十、位於通訊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指適用於通訊線路,以架空或地下之方式,裝設於通訊設施或空間中之光纖電纜。
六十、礙子:指用以支撐導線,且使其與其他導線或物體間具有電氣性隔離之絕緣器材。
七十、配電室:指一種具堅固結構之封閉體,包括所有側面、頂部及底部,不論在地面上或地面下,僅限合格人員可進入安裝、維護、操作或檢查其內部之設備或電纜。該封閉體可有供通風、人員進出、電纜出入口及其他供操作配電室內設備必要之開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