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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24日)
第 175 條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之支持物、基礎、橫擔、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應能支持前章第三節規定之垂直荷重、水平橫向荷重及水平縱向荷重,且不超過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機械強度。
二、為考慮架空線組成構件之製作及施工之誤差,進而影響線路應有之強度,於應力設計時,應酌留適當之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