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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 章 地下管路系統 第 三 節 導線管及接頭 ( 106年10月24日)
第 224 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導線管規定如下:
一、導線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且適合其敷設之環境。
二、導線管之材質或管路之建造,其設計應使任一導線管內之電纜故障時,不致損害導線管而使鄰近導線管內之電纜受損。
三、管路系統之設計應可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所述外力造成之表面荷重。但導線管上每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厚度之覆蓋物能減少三分之一之衝擊荷重,若覆蓋物厚度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時,不需考慮衝擊荷重。
四、導線管內部表面,不應有導致供電電纜損壞之尖銳邊緣或粗糙物。

第 225 條
地下管路之導線管及接頭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固定:管路含終端管及彎管,應以回填物、混凝土包覆、錨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以固定,使在裝設過程、電纜拖曳作業及其他包括下沉及因水壓或霜凍上浮等狀況之應力下,仍能保持於設計之位置。
二、接頭:導線管之接續,應防止堅硬物質進入管內。接頭內部表面應為連續而平滑,使供電電纜於拖曳經過接頭時,不致受到毀損。
三、外部塗裝管:現場情況若需敷設外部塗裝管時,該塗料應具有耐腐蝕性並應在回填前檢查或測試,以確認該塗裝為連續完整之狀況。回填時應有避免傷及外部塗裝之措施。
四、建築物牆壁:裝設通過建築物牆壁之導線管,應具有內封及外封裝置,以限制氣體進入建築物內,並得輔以通氣裝置,以降低管內累積之氣體正壓力。
五、橋梁:
(一)裝置於橋梁之導線管,應具有容許橋梁熱漲冷縮之性能。
(二)導線管通過橋墩時,其裝置應避免或能耐受因土壤沉陷產生之任何剪力。
(三)裝設於橋梁之導電性材質導線管,應被有效接地。
六、人孔附近:導線管進入人孔時,應裝設於夯實之土壤中,或予以支撐,以防止人孔進口處因剪力而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