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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一 章 供電電纜 第 三 節 遮蔽層 ( 106年10月24日)
第 242 條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應符下列要求:
一、電纜之導體遮蔽層及絕緣體遮蔽層,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二、若短節跳線已有防護或隔離,且該跳線不接觸箱體或配電室內之被接地表面者,免設遮蔽層。絕緣體遮蔽層得分段,每段均須被有效接地。

第 243 條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材質規定如下:
一、遮蔽系統可由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由半導電性材質與非磁性金屬兩者組成。與絕緣體鄰接之遮蔽層,其設計應於所有運轉條件下,與絕緣體保持緊密接觸。
二、遮蔽層材質之設計,於預期運轉條件下,應能耐受強烈腐蝕,或應被保護,免受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