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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七 章 接戶線裝置 第 二 節 地下接戶線 ( 106年10月24日)
第 319 條
地下接戶線應依其供電電壓等級,使用適當之絕緣導線或電纜。

第 320 條
低壓地下接戶線之線徑大小及額定規定如下:
一、低壓地下接戶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且其安培容量應可承載依用戶用電所計算之負載電流。
二、低壓地下接戶線之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 8 AWG,鋁導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第 321 條
地下接戶線採用電纜時,其電壓降符合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者,其長度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