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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 106年08月02日)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之違規用電,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
六、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