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技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0年06月22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技師資料庫,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
六、技師證書字號。
七、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效期。
八、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
九、登記事項之變更。
十、開始、停止及恢復執行業務之日期。

前項事項,除第一款之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第二款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公開於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