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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 100年06月22日)
第 14 條
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之技術事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機關指定技師辦理前項事項時,應給付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