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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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00年06月22日)
第 42 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