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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0年06月22日)
第 50 條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