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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0年06月22日)
第 52 條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