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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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0年06月22日)
第 54 條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