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14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舉辦專業訓練,得向技師收取費用。
前項專業訓練,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民間團體辦理。